《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任期内完成制定、修订的法规”项目。《条例》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立项,并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是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迫切需要。
科技成果转化既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打通科技成果供给和转化渠道,才能将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的科技供给。
(二)制定《条例》是更好贯彻国家上位法,加强本市科技立法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主要聚焦于促进制度,对于法律规定偏向于原则性和指引性,仍不能涵盖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全部法律关系。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制修订了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本市长期以来缺少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目前急需根据实际,制定与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加强本市科技法治体系建设。
(三)制定《条例》是解决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障碍和突出问题,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迫切需要。
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诸多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和权责关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制度障碍,需从地方立法层面主动作为,实现突出问题制度解决、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另外,近年来,本市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开展改革政策探索,形成了系列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也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予以固化。
为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市科委、市司法局与市人大相关工作部门联合成立立法工作组,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针对市人大立项意见书提出的重点问题,开展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了高校院所、企业、转化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专家、相关协会以及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等重难点问题,专门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中科院战略研究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送审稿。
(一)立法思路
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创新型国家战略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部署,以为促进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目标,坚持改革导向、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坚持市场导向、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适度超前制度安排。立足上位法预留的立法空间,着力解决法律实施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立足创新主体成果转化的立法诉求,瞄准“权利法”方向,强化主体权利义务设定,更多放权赋权,更多体现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注重以人为本、突出权利,理顺成果转化法律适用关系,加快科技成果进入市场步伐;立足北京首善之区和创新发展需求,解决成果转化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瓶颈问题,同时强化制度前瞻考虑,体现北京改革先行优势。
起草思路:为保持法制统一,同时兼顾本市特色,更好体现成果转化活动规律,重点针对本市成果转化实操层面的突出问题,围绕科技人员积极性调动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得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进行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突破。
(二)主要内容安排
草案送审稿共六章50条,在章节体例安排上充分体现和突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坚持市场导向和注重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导向,分为总则、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系统构建成果转化权益体系,充分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是,落实国家要求,以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积极性为核心,探索科技成果权益改革。草案送审稿围绕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积极性规定了两项制度:一是为了更有利于成果转化,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成果完成人(第10条);二是对单位未将知识产权等权利给予完成人,又怠于实施转化的情况,规定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单位拒不签订协议的,完成人可以在告知单位后自行实施转化(第11条)。
二是,对于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规定了项目主管部门的实施转化权。为保障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草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着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实施转化。(第14条)
三是,细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等收益分配制度。针对实践中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的问题,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草案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收益分配比例、收益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等内容。(第12条)
四是,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奖励报酬规定。为解决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无依据的问题,规定了担任各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方式、限制。(第13条)
2.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动力,推动高质量成果向市场供给。
一是,草案要求高校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15、16条)
二是,要求高校院所健全科技人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解决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难的问题。(第17条)
三是,规定了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勤勉尽职免责制度,解决高校院所相关负责人的后顾之忧。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高校院校相关负责人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投资亏损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第18条)
3.发挥企业的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激发企业成果转化活力。
一是,规定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要发挥企业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校院所承担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第20条)
二是,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对于企业承接转化创新项目、参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等活动给予支持,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及成果承接能力。(第21条)
三是,为激发国有企业创新动力,规定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绩效情况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中视同利润。(第22条)
4.推进产学研一体化,构建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一是,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通过产学研合作方式开展研发、成果应用和推广等活动;市政府布局建设集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第23、24条)
二是,规范、保障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公共研发平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的活动,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第25、26、27、28、29条)
5.完善了政府支持与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市区政府及部门的成果转化职责,建立促进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创新政策的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4条)
二是,通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建立对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成果转化前期项目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机制等方式。(第33条)
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针对技术转移专业队伍严重不足,社会化服务机构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对引进外省市、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规定了支持措施。(第36条)
四是,为支持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等在本市应用,规定政府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的方式,采购新技术、新产品;为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提供所需的应用场景服务。(第34、37、38条)
五是,规定各区应当根据区域发展定位和产业特点,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条件,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定位的成果落地转化。(第42条)
6.明确了有关概念内涵和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科技成果的范围和净收入的含义。根据成果转化实践的需求,草案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科技成果的种类,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和医疗器械、设计图纸、配方、样品、数据等。(第48条)
二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可以适用条例。根据本市实际以及创新主体实际需求,明确规定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的成果转化活动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同时明确科技转化活动中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也适用条例。(第4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