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与牢狱之灾只有一步之遥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如何理解?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3    

要点:

1、“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往往存在于潜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很难通过自身合法的行为获得,如果没有获得相应证据,是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一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2、对于申请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所获得的具体证据由原被告双方发表完质证意见之前,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都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判断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但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在起诉状中肯定是主张对方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就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证据质证以后,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完全可能认为其在起诉状中的对方侵权或者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但是这是这时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如下: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三、“捏造的事实”与“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1、“捏造的事实”中的“事实”可能是客观事实也可能是法律事实,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捏造的事实”中的“事实”应该是客观事实,即某一事实客观上本不存在,但是犯罪嫌疑人主张其存在;

2、“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应该是“捏造的事实”中的“事实”的一种在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作为一种客观事实,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甚至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对其真伪的判断能力是否存在局限?

1、“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存在于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中,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虽然是上述商业活动的亲身经历着,但是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是属于专业的知识领域,特别是我国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是特别的具体,导致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的判断能力是有限;

2、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相关从业人员,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但是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并非上述纷繁复杂的商业活动的亲身经历者,所以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具体化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是否一定存在的判断能力也是有限的;

五、对“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真伪的判断还有一个途径的问题

法院或者公安所具体执行的证据保全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领域中广泛应用证明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甚至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真伪的判断不仅仅是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途径的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往往存在于潜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很难通过自身合法的行为获得,如果没有获得相应证据,是很难判断对方是否一定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所以法院或者公安所具体执行的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才得到广泛应用。


六、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1、对于申请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所获得的具体证据原被告双方发表完质证意见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都是不可能百分之百判断对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但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在起诉状中肯定是主张对方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就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2、当然,有些法院的对证据的质证是在安排在开庭审理之前的,但是也有不少法院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证据质证的;

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证据质证后,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完全可能认为其在起诉状中的对方侵权或者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成立,但是这是这时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已经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上述司法解释积极意义之一:净化、提升知识产权法律市场

建议非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不要再低价,甚至不收任何前期代理费,以“打包票”的形式承揽知识产权维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案件,在国家严格立法,严格司法的大背景下,不仅仅很难胜诉获利,而且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至少是律师执业证会被吊销!

饭碗丢了,就麻烦了!

八、上述司法解释积极意义之二:提高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主张自身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企业,本作者建议聘请经验丰富、实话实说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为自己服务,虽然律师费可能比较高,但是一方面可以提高案件胜诉率,更加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人身自由肯定比商业利益重要!

2018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的云松及其弟弟李云柏,如果其是聘请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通过将相应公司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获得对方的相应专利技术使用许可费,他们还有可能是“专利流氓吗”?还有可能因为涉嫌敲诈勒索而被刑事拘留吗?

肯定不会,而且可能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的双创活动中的知名人士或者“发明大王”;

专业的活,专业人干!

擅长技术研发的人,一般不擅长专利维权,因为技术研发和专利维权的思维模式区别很大;

八、作者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建议

为了切实贯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政策,本作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于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相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更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在此之前相应法院中的有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南可以对此作出特别指南并公开以免引起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或其知识产权代理律师不必要的担心;

根据现有上述司法解释,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不敢,如何可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

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前,

有多少知识产权权利人,特别是专利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和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原告可以百分之一百内心确认被告一定构成专利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呢?

应该不多!

有几个专业的、有一定层次高度的知识产权律师给原告保证过案件一定胜诉呢?

应该很少!

特别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实务界,包括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甚至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安,因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甚至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因为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被处以刑事责任;

3、本作者作为广东省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在咨询了相关知识产权法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以后从如何实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角度来谈谈对“(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的理解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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