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作为全球顶级酱油制造商之一的日本万字(Kikkoman )酱油公司终于能够在日本将自家的酱油分液器注册成一个三维立体商标。要知道,尽管万字公司的酱油分液器早在1961年便投放到了市场上,但是其在日本却一直未能作为该企业的商标受到保护。
因此,这件事对于那些想获得某种形状或者容器标志的南非权利持有人们又意味着什么呢?
对于这些来自南非的权利持有人来讲,最关键的一个问题便是他们将会把这些形状商标用在何种用途。如果他们是想在短期内使用这些形状标志,那么其完全可以根据《1993年第195号外观设计法》来提交相应的申请。不过,如果他们希望能够在较长的时间段里使用上述形状标志并想以此来让自己的注册商标组合变得更有层次以获得最充分的保护的话,那么其一般就需要遵循下列几条建议了:
《1978年第98号版权法》
由于版权在艺术作品诞生之时便已存在(形状商标也属于艺术作品的范畴),因此本文先对南非的《版权法》进行介绍。尽管《版权法》可以确保原创者能够享有作为版权所有人的一切合法权利,但是这部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无法阻止他人进行“逆向工程”。
具体来讲,《版权法》明确做出了如下规定:只要某件受保护艺术作品的三维立体复制品对公众进行了披露,那么即使第三方在未征得原创者同意的情况下制造或者对外公开了上述受保护艺术作品的三维立体复制品及其衍生品,那么此举将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非常不幸的是,这部《版权法》所能提供的保护非常有限。
《1993年第195号外观设计法》
这部《外观设计法》允许人们将各种形状注册为美学上的或具备某种功能的外观设计。根据《外观设计法》对某一产品进行注册的优势在于完成这一注册流程总共只需要6个月的时间,而且成本相对较低,同时在完成注册工作后马上就能获得保障。
《1993年第194号商标法》
由于《商标法》规定人们可以为各种形状以及容器提交注册申请,因此权利持有人们可以为自己美学上的三维立体标志提供长期的保护。尽管完成商标注册工作可能会花上一段时间,但是这笔开销并不算太高。更重要的是,此举可以为注册商标提供永久的保护,人们只需要每隔10年续展一次即可。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法》只能为那些美学上的形状以及容器提供保护,而无法为那些功能性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某个形状的主要特征仅仅是来自于该形状所实施的功能的话,那么其是无法注册为形状标志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人们一定要根据容器里的内容物来提交形状或者容器注册申请,并以此来获得保护。
对于那些想提交形状或者容器标志申请的权利持有人来讲,本文建议其需要留意到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保护类型,并确保使自身的权利资产组合变得更加有层次,并以此来提供永久且充分的保护。当然,若想找到最佳的保护方式,人们可以与那些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取得联系并寻求建议。
(编译自www.mondaq.com)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