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文化产业:《财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的通知》刚刚下发。“中经文化产业”从通知中了解到,2019年专项资金申报又有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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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度减少项目直接补助
据“中经文化产业”了解,为改革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2019年专项资金将大幅度减少项目直接补助,重点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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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两类项目
“中经文化产业”从通知中了解到,2019年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安排以下两类项目:
一是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采取对重点影视项目直接补助方式,项目征集、遴选、评审工作由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二是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采取对文化服务出口后奖励方式,项目征集、遴选、评审工作由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根据其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在时间安排上,“中经文化产业”了解到,
对于中央本级项目,2018年10月22日前,中央预算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所属项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财政部,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
对于转移支付项目,2019年2月18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项目牵头主管部门(省级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的通知
财办文〔2018〕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要求,现就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为改革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2019年专项资金将大幅度减少项目直接补助,重点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安排以下两类项目:一是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采取对重点影视项目直接补助方式,项目征集、遴选、评审工作由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二是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采取对文化服务出口后奖励方式,项目征集、遴选、评审工作由商务部牵头负责。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支持方向及牵头部门。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央宣传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根据其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1.重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和工作任务项目。承担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工作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等具体情况。
2.申请项目企业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
3.预算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或文化服务出口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3)等内容。具体项目申报资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报送。
4.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部门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三)申报程序。
1.中央本级项目。
(1)2018年10月22日前,中央预算部门审核汇总提出所属项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财政部,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中央预算部门应以部(委、局)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企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企函形式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具体项目申报文本书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8年10月26日前,中央宣传部和商务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评审、遴选,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方案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项目预算按照规定时间纳入相关中央预算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下达。
2.转移支付项目。
(1)2019年2月18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项目牵头主管部门(省级党委宣传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项目申报文本书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中央牵头主管部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9年3月1日前,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评审、遴选,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方案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财政部按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统一时间要求下达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组织实施项目库管理,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确保申报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中央各预算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党委宣传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项目评审机制,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全面推进绩效评价。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单位填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见附件3),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重大项目方面)
财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壮阔实践,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企业应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条件如下: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本级项目。
1.提交材料。中央项目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中央预算部门。
2.项目审核。中央预算部门对其所属中央项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预算申请文件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3.预算申请。2018年10月22日前,中央预算部门以部(委、局)函向财政部报送预算申请文件,同时抄报中央宣传部。具体项目文本材料请寄送至中央宣传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转移支付项目。
1.提交材料。2019年1月30日前,地方项目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营业执照所在地所属省级党委宣传部。
2.项目审核。省级党委宣传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开展项目评审、遴选、推荐等相关工作,形成预算申请文件。
3.预算申请。2019年2月14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党委宣传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预算申请文件(以省级财政部门文号)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抄报中央宣传部。具体项目文本材料请寄送至中央宣传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见申报指南附表)。
2.绩效目标申报表(见申报通知附件3-1)。
3.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各1份。
4.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各5份。
5.编剧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由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复印件1份。
6.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5份、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1份。
7.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8.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二)中央预算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预算申请报告:预算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情况概要),项目评审、遴选、推荐情况和预算申请情况(项目总投入额,自筹资金额,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金额)等。
2.项目汇总表:主要包括所属地区、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所属项目类别等(EXCLE电子表请刻制光盘)。
3.经审核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EXCLE电子表请刻制光盘)。
4.经审核的前述“企业申报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每个中央预算部门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3个,每个计划单列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请加盖公章,电子版请刻制光盘。
(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牛虹 010-55624090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宣部办公厅
邮编:100806
电子邮箱:niuhong0803@126.com
附表: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可后台回复“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获得全部资料。
附件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原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原广电总局 原新闻出版总署 原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已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企业,可根据其在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额,申请专项资金奖励支持。
二、申报企业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主要条件如下: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文化服务出口相关资质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已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三)2018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下简称期间内),具有良好的文化服务出口业绩。
(四)企业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中央本级项目。
1.提交材料。中央项目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企业端(,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根据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形成申报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请表下载、打印。中央项目企业将从信息平台导出的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单据,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出口单证复印件、绩效目标申报表等项目申报文本,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属中央预算部门。
2.项目审核。中央预算部门对其所属中央项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文化服务出口额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形成预算申请文件。
3.预算申请。2018年10月22日前,中央预算部门以部(委、局)函向财政部报送预算申请文件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抄报商务部。具体项目文本材料等请寄送至商务部服贸司。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
1.提交材料。2019年1月30日前,地方项目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企业端(,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根据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形成申报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请表下载、打印。地方项目企业将从信息平台导出的纸质版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单据,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出口单证复印件、绩效目标申报表等项目申报文本,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级商务部门。
2.项目审核。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开展项目评审、遴选、推荐等相关工作。省级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初审,初审结果商省级财政部门后,起草审核报告和汇总表,并上传至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文化贸易信息管理应用”。
3.预算申请。2019年2月14日前,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报送预算申请文件(以省级财政部门文号)和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抄报商务部。具体项目文本材料等请寄送至商务部指定地址(具体地址见系统内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材料。
1.网上填报。
(1)申报企业需网上填报或上传的电子资料包括:
①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合同数据。
②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合同的执行数据。
③期间内企业经营状况。
④资金申请报告。
⑤绩效目标申报表。
(2)注意事项:
①期间内文化服务出口合同及执行数据需分别填写并上报,经商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文化服务出口明细、服务单证明细和资金申请表,供下载和打印。
②企业填报和提供的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中的出口(收汇)企业名称与申报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名称不一致的不能核定为该申报企业出口。
③企业可批量上传合同信息,一个合同项下多次收汇或者多个合同项下一次收汇的,需分批填报明细并上报,但可批量上传(详见系统模板内样例数据)。
④填报过程中请注意随时保存已填报信息,信息确认无误后务必点击上报。提交形成申请表前可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提交后将无法修改。
⑤填报出口金额、收汇金额等数据时,如单证显示币种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一致,请直接选择该币种填报,系统汇总时自动折算为美元;如与系统可选主要币种不一致,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单证所属月份汇率折算表,自行折算为美元填报。
⑥上传图像和文件务必清晰,格式和大小符合要求。
⑦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务必详实和准确。
⑧请注意查看网上审核状态,如系统状态显示“退回”则需要修改,请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补充修改网上信息并重新打印申请表,会同相关补充材料提交至商务主管部门。如对网上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与商务主管部门联系。
⑨网上填报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请与信息系统客服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3。
2.纸质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项目简介、文化服务出口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计划等。
(2)申请表和单证明细表。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打印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和服务单证明细表。
(3)出口单证复印件。出口单证包括有效出口合同、银行收汇凭证等(如合同为外文,应附翻译件),出口单证以A4纸复印,请有序排列。
(4)绩效目标申报表。
上述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并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中央预算部门及省级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1.预算申请报告:预算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文化服务出口情况,项目评审、遴选、推荐情况等。
2.项目汇总表:主要包括所属地区、项目单位名称、文化服务出口额和所属项目类别等(EXCLE电子表请刻制光盘)。
3.经审核的《推动文化贸易发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EXCLE电子表请刻制光盘)。
4.经审核的前述“企业申报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苗杨 010-65197361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服贸司
邮编:100731
电子邮箱:miaoyang@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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