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及就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操作规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19    

  长沙市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

  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操作规程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业和就业,根据长发[2009]6号和长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廉租房保障现行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对象条件

  1、本规程所鼓励和支持的大学生自主创业者,指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或毕业(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二年以内在长初始创办各类企业,并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但不能提供创业基地或宿舍的,以及租赁大学生创业基地以外经营场所创业的。

  2、本规程所指就业者,指城市低保家庭或农村贫困家庭中,具有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发放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来长(含就读期间户口转入我市的)就业者。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1、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三年,大学生就业者的补贴发放期限为一年。

  3、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分担50%。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自主创业者向企业注册经营场所所在区创业办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者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在读的提供学生证及学校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者向居住地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大学生自主创业及就业者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凭证、家庭低保证(贫困家庭证明)。

  (二)初审

  区创业办、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送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用人单位)的区住房保障局。

  (三)核准

  区住房保障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拨资金。

  (四)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自核准之日起次月开始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资金拨付至区后,申请人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区住房保障局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贴资金。

  四、年审复核

  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自主创业者,应于每年12月向发放补贴的区创业办、区劳动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局申请年度复核。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下年度补贴资金。

  五、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资金:

  1、创业者及就业者不再在本市创业或就业的;

  2、创业者不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

  3、创业者及就业者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

  4、创业者领取补贴跨年但未进行年度复核的;

  5、其他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相关条件的。

  六、附则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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