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取得数以万计的科研成果,其中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成果达2万多项,但转化率不足20%,专利实施率不足15%,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不足30%,形成产业的不足5%……今天下午,上海市代表团酝酿议案会议现场,张维华代表抛出了这组数据,并建议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时,应激活企业的创新活力,使之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
张维华提出,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导致目前产研对接脱节、科技成果的供给滞后于市场需求;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为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不明确等,降低了创新收益的预期,导致成果转化渠道不通畅。还有,研究机构和企业眼光不远、心态不稳,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成果转化。比如,科研机构在项目立项时闭门造车,对市场了解不够全面、分析不准确,致使研发的成果在市场上“不吃香”;而企业往往关注投入产出比,过于急功近利,不愿意在内设科研机构上下功夫。再者,缺乏必要的科技服务中介。
张维华说,国内外实践证明,科技成果的转化离不开各类科技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参与。这方面恰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一个“短板”,制约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率。
他建议,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时考虑以下方面: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首先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如技术入股、管理入股等,并明确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与质量作为评价依据。
—积极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使其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催化”作用,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加强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间的信息对接;建立一支严格的技术评估、项目评审的专家咨询队伍和评估规范;设立科技经纪人制度。
—合理规划和建立专利池管理机制。专利池已成为跨国企业垄断市场的重要工具,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相应的规章并明确监管机构。实践证明,如果我国企业联合起来与外国企业就专利池进行专利费率和许可条款的谈判,效果往往比单打独斗要好。
—完善执法和司法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