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名单已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2    
银登中心副总裁成家军透露,监管部门目前已确定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名单中既有银行也有信托公司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下称银登中心)副总裁成家军6月17日透露,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监管评级、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地方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等情况,已经确定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机构名单,包括银行和信托公司。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试点。银监会在1 月11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已实质性启动。

  成家军表示,目前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流转的监管要求具体体现为82号文。82号文是指4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其是促进存量资产盘活。在82号文出台之前,金融机构已经做了很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82号文出台之后,转让范围不仅包括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也包括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

  成家军指出,根据82号文,监管部门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要求体现为三点。

  第一是规范业务发展,防止监管套利。他指出,当前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踩监管“红线”的地方,如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以收益互换或者回购协议等方式承接信贷资产等。“上述操作结果是,出让方并没有将风险转移出去,但是在计算监管资本和拨备时却从账面上扣除了,从而减少了监管资本和拨备成本,存在套利情况。”

  对此,82号文规定,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第二是明确了审慎监管要求,防止风险藏匿。成家军介绍,在监管资本方面,82号文要求出让方银行按照相关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仍然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会计处理方面,要求出让方银行按照会计准则23号规定,征求会计师意见后,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按照实际转移风险和报酬比例,确定信贷资产是否终止确认,不能终止确认时,将继续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合格投资人方面,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时,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并要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三是要求简化交易结构,不得脱实向虚。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相对比较复杂,使得监管机构很难短时间内清晰了解交易结构。

  成家军透露,监管比较认可的模式为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受让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根据他介绍的银登中心流转规则,目前银登中心即采取设立信托计划受让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模式。

  此外,成家军提示,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时在资产选择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并不是所有信贷资产都可以做收益权转让业务,目前规定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不可以做收益权转让;第二,构建资产包时,银登中心不鼓励不良资产+正常资产的混合包,“要么正常资产,要么不良资产”;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转让的信贷资产,如涉及国际机密企业信贷资产等,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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