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拨开笼罩企业的专利“迷雾”?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0    

岁末年初,来势汹汹的通讯业“元老”爱立信正通过专利官司,与强大的小米帝国展开一场“拉锯战”。“小米与全球任何一家公司一样,需要得到我们的授权才能使用我们的技术专利。”2015年12月21日,爱立信中国区最新官方声明称,目前在印度的法律程序仍未结束,爱立信的立场不变,那就是小米必须要交“专利费”。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出一批‘野蛮生长’的企业在市场上‘裸奔’。试水海外遭遇重重“围堵”,手握专利却又屡屡败诉,漠视或者拘囿于对专利的一知半解,常常让这些企业在成长路上陷入凶险之境。

无视专利布局“闷头赚钱”, 野蛮成长仍需“缴学费”

传统企业群体中,忽略专利的不是少数。泰安的一家机床制造企业。得益于产学研合作,该公司在狭窄的国内细分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但企业有限的专利数量不是为了保护技术,而是瞄准了产品鉴定和高新企业申报。分管技术的副总说,“在现在的法律环境下,申请专利会让企业丧失竞争力。”他的理由是,“在我们机床行业,核心技术与普通技术之间往往只隔了‘一层窗户纸’,你一公布专利,‘山寨’货分分钟搞出来。”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搞过一次调研,大约有70%的企业没有专利。即便如此,很多申报专利的企业,拿到专利证书,只是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拿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的国家补贴。


一部售价400美元的智能手机,各种专利费用加起来高达120美元,甚至超过设备的零部件成本。而这些专利大都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中兴、华为可以在专利诉讼中放小米一马,但跨国公司不会这么干。


在专利诉讼上,“本国企业‘同室操戈,相煎何急’,跨国企业‘气势汹汹、咄咄逼人’”,大概地反映出中国专利环境内外有别的现实。但与小米一样,习惯了在国内“侵权”与“被侵权”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日益感受到来自专利“巨头们”的压力。


漠视专利,小米们正要为自己的疯狂成长‘缴学费’。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向往变成“一夜暴富”的小米,但后者正在经历的,正是中小企业未来要面对的。

手握核心专利仍输官司, 玩转专利也得循“门道”

有专利便能“通吃天下”?未必。


也许人们还对前几年“小i”和“Siri”的专利大战印象深刻。在这场围绕聊天机器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苹果公司最终笑到了最后。


“实事求是地讲,‘小i机器人’在国内最先拿下专利,但为什么会输掉官司?就是因为核心证据‘专利证书’没写到点子上。专利证书没有对如何实现游戏功能、利用什么类型的语句与游戏服务器交互、游戏服务器的组成和工作机理这些关键性的细节进行描述,就提出对方‘应当被宣告无效’,就相当于没把自己的‘理’说出来,就生硬地说对方‘无理’,恰恰被对方抓住了这一点。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以及授权后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大小以及因此可以维权力度的大小等。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对专利撰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专利法》(2000)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中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内容。如果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增加了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会导致修改超范围。因此建议在修改权利要求书时,尽量避免修改超范围。


2)根据《实施细则》(2001)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独立权利要求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二是还应当包含构成该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前,应认真领会发明内容,明确技术方案,不能只考虑最大范围的保护专利,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从而缺少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指根据《专利法》(2000)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专利文件撰写过程中,申请人通常不愿意过多的公开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样就容易导致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因此,如果想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较宽的范围对专利进行保护,那么在说明书中就要尽可能多的记载具体实施方式。像美国和日本这样的专利大国,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通常都是用十几个实施方式来支持一个较宽的权利要求,这样的撰写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5)根据《实施细则》(2001)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应尽量避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提高专利的撰写质量,为后续的审查过程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我国专利申请的数量虽然在迅速增加,已跃居全球前三,但是专利不等于创新,专利数量是衡量创新力的重要指标,但创新的意义远不止专利申请数量那么简单。提高专利的撰写质量则是后续专利保护以及专利维权的基础,因此应当重视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问题。





(本文来源:细软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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