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解读
一、做市商业务概述及基本业务逻辑介绍
(一)做市商制度的含义与优势
1、做市商制度的含义
做市商制度,也叫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做市商制度的优势
(1)市场实时可看到做市商报出的相对公允的价格参考,能促进价格发现。
(2)做市活动可以提高订单成交效率,增加市场流动性。
(3)做市商天然具备熨平股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暴涨暴跌。
(二)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设计及成交原则
1、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
(1)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
(2)传统做市商制度: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
(3)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
2、成交原则
(1)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2)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三)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四)基本做市业务逻辑
二、企业做市基本流程
(一)挂牌即做市
(二)协议转做市
1、老股转让方式
2、定增方式
三、做市管理
(一)做市商加入与退出
1、做市商加入
(1)初始挂牌时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能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2、做市商主动退出
(1)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2)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3、做市商自动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挂牌股票做市:
(1)该股票摘牌。
(2)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转为协议方式。
(3)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4)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做市商库存股票管理
挂牌时即选择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1、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
2、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即协议转做市的股票最低只需出让20万股本。
(本文来源:小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