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就是一场找不到凶手的群殴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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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人生四分之一的线段;20年,一个婴儿可以长成为青年;20年,陈满本应有常人一样的阳光与灿烂……但对于身在冤狱的他,所有这些,只因为一次错判,阳光不在,青春黯淡。

据央视新闻,1992年,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陈满被认定为凶手,被判死缓。海口市检察院认为判处死缓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时隔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此次抗诉不是认为应该判处死刑,而是检察员认为被告人无罪。

随着陈满案的开庭审理,冤案,近年频频出现逆转的审判,又再一次呈现。

当年海口市检察院的抗诉,与今天最高检察院的抗诉,形成了截然的反差。前者要求判死,后者认为无罪,那么,这样的葫芦案,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呢

据央视新闻援引的陈满辩护人曹铮律师介绍:物证有什么?他说有菜刀。我说请出示,他说,丢了。我说怎么能丢了呢,他说公安机关没有保存条件。我说,这种物证,公安机关怎么可能没有保存条件呢。他们打扫卫生丢了,出示不了。我说,证据是要出示的,要质证的,没有质证的菜刀怎么能叫凶器呢。我说带血迹的衣物在哪儿呢?你们收走搁哪儿了?他们说,丢了。我说丢了怎么能证明上面的血是受害人的呢。上面如果有陈满受伤的血,也可以证明是陈满在现场流的血。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剩下残缺不全的口供,这能定案吗?

“什么证据都没有,光剩下残缺不全的口供,这能定案吗?”

事实是:能定案。不仅定了,而且还判了死缓;即使判死缓,海口市检察院仍然认为太轻----要判死刑。如果将陈满执行了死刑,今天的这个案件极有可能不会像呼格吉勒图案一样,使该案成为另一次审判吧?或许,当年抗诉的初衷,也是希望案结事了,人死事了?

该案的标志性意义有如下几点:本案不是法院自己发现启动再审程序,而是最高检察院抗诉;陈满辩护律师的陈述透出了可怕的冤案生产环节:重口供不重证据的案件完整地走完了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至今仍然还是死缓。这三个程序,没有哪一个环节真正依据“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对案件体检。这一判断,不仅仅是陈满案,还有:黄家光冤案平反,用时十七年;钱仁风投毒案平反,用时十三年;曾爱云案,用时十二年……最可怜的是呼格吉勒,用时十八年终于平反,但逝去的生命,再也无法回到人间。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生杀之事,稍有不慎,便可取无辜者性命。这些案件辩护律师就非常容易看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本案曹铮律师所言的“他们”,他们真看不到案件的疑点吗?笔者不相信承办以上案件的法官,水平差到了如此明显的地步。其实,微妙之处在于:体制所限。神秘的体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客观存在;神秘的体制里的那种考评、奖励、关照、领导指示……等等,使独立行使审判权成为法律上的一句话、现实中最美好的期待。这种体制病,就是群殴式的“配合”使冤案产生并使错判延续。

这些案件惊人的相似:肉刑的存在,证据的不足,无视律师的意见、公检法相互的配合……,他们也明明知道此类案件连提起公诉都不够标准,居然能走到判处死缓。这其中的默契的配合,该是一种何等的水乳交融?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显是认识到了这些问题的存在,提出防止带病审判:“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这一句话,虽然简短,但却是用这些冤案----包括呼格吉勒图的生命换来的。然而,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比最高检的规定更加明确详细、更有效力,检察院的要求,是否能比法律更有效呢?让我们怀着美好的愿景期待吧。

平反个案,固然是对司法公正的捍卫,但实为治标一例。司法监督与司法的制约,绝不能只是写在纸上,只有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真正有了监督和制约,才会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否则,一味配合,无异于依法群殴,群殴毕,却找不到那只致命的手。如以上所举的案例,究竟是谁造成的冤狱几十年?如曹律师所言是“他们”。

我们最希望看到,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任何权利的不当行使,均要承担对应的责任。我们不希望看到,冤案的终结,是以国家支付赔偿金为终点;我们更不希望看到,冤案一再平反,追责却无动于衷。没有追责的平反,只是向社会返还迟来的公正。

只有追责,才能体现司法审判终身负责,冤案才不致成为群殴,才能在群殴中找到致伤的那只手;只有追责,才能彰显国家司法改革的决心,才能提升人民对司法改革的信心,才能促使“他们”对法律心生敬畏,换髓洗心,才能真正减少并避免错判。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但前提必先有司法者独立公正之魂。所以,司法改革的成败,不在于是否采用了微信庭审、出庭带上耳麦,而是,司法改革是否从这些案件所付出的代价中,触及到了灵魂。不触及灵魂的司法改革,有可能在某些人那里,就是一场作秀。(作者:吴世柱律师




(本文来源:吴世柱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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