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独立性风险对挂牌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影响分析
——以“新瑞贝”为引
作者|韩思通
2015年12月,江苏新瑞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贝”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股转系统”)挂牌成功,并取得股票代码:834570。
新瑞贝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纺织印染助剂的研发、委外加工生产、采购和销售,并与国际一线品牌如德国巴斯夫、美国杜邦、德国汉高、美国亨斯迈、瑞士科莱恩等世界最前沿的化学品公司保持着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拥有全部精细化学品国际一线品牌代理权的公司,新瑞贝秉承为合作伙伴提供“完美的解决方案”的经营理念,以创建市级一流品牌产品为奋斗目标,向着全球化的道路蓬勃发展。
协力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团队(以下简称“协力律师”)在为新瑞贝提供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公司充分尽职调查,在完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可能存在的挂牌障碍(如资金拆借、同业竞争及董监高人员兼职等)分别出具解决方案,并协助清理。而对于新瑞贝这类家族式企业而言,股转系统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针对公司监事会组成情况对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若有必要请做重大事项提示”则成为了公司挂牌新三板项目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分享该问题的答复思路前,笔者认为有必要简单描述新瑞贝的历史,以助理解股转系统重点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
新瑞贝属于传统的家族式企业,在设立至今近十年的岁月里,始终由控股股东储平联同其直系/旁系亲属共同经营管理。2008年,公司前身无锡瑞贝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成立,并于2015年2月以整体变更的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之初,监事会成员由储洪康、张卫仙、顾庭旖组成,其中储洪康、张卫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储平的父、母,而顾庭旖则是储平的配偶。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所设置监事会的目的和精神,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占据监事会全部席位的情况难免会受到规范履职及独立运作的质疑。
鉴于以上事实背景,协力律师通过现场走访、查阅历史会议文件、对公司员工抽查访谈的方式,形成如下答复意见,并得到了股转系统的认可:
(一)充分披露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情况及选举程序
反馈回复:“2015年01月31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张卫仙、储洪康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2015年0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顾庭旖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2015年5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同意重新选举杨晨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张卫仙、顾庭旖及杨晨组成。”。
通过披露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选举程序的方式,一方面强调选举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另一方面,将股份公司设立之初的监事会组成情况及目前监事会的组成情况区分开来,并强调监事会组成的现状(不再是全体近亲属占据监事会全部席位)。
(二)充分披露监事会成员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反馈回复:“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公司监事会主席张卫仙系公司控股股东储平母亲、系公司股东储鑫母亲,公司监事顾庭旖系公司控股股东储平配偶,公司原监事储洪康系公司控股股东储平父亲,公司职工监事杨晨与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股转系统就拟挂牌企业申报事项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充分披露。笔者认为,充分披露一方面能完整的、尽可能的还原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症下药继而顺理成章的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更为有效的打消股转系统的疑虑。
(三)提示独立性存在风险并进行合理分析和解释
1、提示监事会独立性因客观原因存在风险,并存在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风险
反馈回复:“根据监事会成员与公司股东、管理层间关联关系及储平、储鑫及张卫仙于2015年05月04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性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2、披露风险存在的历史原因及公司所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
反馈回复:“根据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与公司全体股东访谈,公司原于2015年1月31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卫仙、储洪康为股东代表监事,联同顾庭旖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从而形成由公司股东近亲属占据监事会全部席位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根源于原有限公司自2008年设立至今均为家族成员集中治理和生产经营的发展脉络影响,存在一定程度的历史成因。为开放思维,规范治理并促使股份公司走上现代化、科技化道路,公司全体股东经讨论,决定以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方式以确保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故决定于2015年5月召开公司第一届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并由全体员工决议重新选举杨晨为职工监事”。
3、重点核查监事会成员的背景和履职能力,分析选举的目并评估合理性
反馈回复:“根据本所律师对张卫仙、顾庭旖及杨晨背景情况的核查,认为:1)张卫仙自公司设立至今对公司及公司各部门运营情况均熟悉了解,具备与董事会、各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直接对接并行使监事权利、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会权利的能力,其作为监事会主席,能够有效保证监事会权利的落实与实施;2)顾庭旖系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对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包括三会议事规则在内的各项内控制度有着较为深刻、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对于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职能和责任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具备以监事身份实施对公司、公司管理层监督权的能力;3)杨晨自2008年工作至今,扎根公司业务销售环节并不断学习和提高,对于公司内部产品构成、特性及外部市场的维护与开拓具备较为深刻的理解和经验,作为职工监事,能够通过公司业务经营角度消除监事会职权行使与实际业务开展过程相分离的障碍”。
4、从监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具体职权范围角度,要求其本人及相关管理层承诺保证规范履职
反馈回复:“根据张卫仙、顾庭旖及杨晨于2015年9月10日共同出具的承诺,将在任职期限内积极履行监事职权,确保监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机制的有效落实,确保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决定进行监督,并对任何异常情形进行记录和质疑,在《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所设置程序框架下行使职权。根据公司财务负责人叶祥亮于2015年9月10日出具的承诺,声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财务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监事、监事会履行财务审查权,对监事、监事会所提出的合理质疑进行准确答复。根据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2015年06月01日共同出具的《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说明及承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相关机构和人员均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四)就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及不构成重大障碍发表最终意见
反馈回复:“虽然监事会的设置基于自然属性而在一定程度存在独立性受影响的风险,但从监事选任程序及监事个人能力背景角度而言,有利于监事会各项职能的顺利开展,从而对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不构成重大影响”。
小结:从实践角度而言,监事会及监事会制度历来不受企业的重视,也正是因为监事会对公司治理规范的监督效果不尽如意,证监会才在2001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期通过双层制的架构达到监督促使股份公司规范运作的目的。
具体到新瑞贝,笔者认为,从传统的民营中小企业的粗狂式尤其是家族企业的集中式经营管理模式下,很难一步到位的达到管理层分立治理的效果。在先搭建形式再实质趋变的背景下,需要中介机构做的,决然不是粉饰掩盖,而应通过对独立性风险的存在原因进行客观分析,并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的目的,同时伴随协助企业在未来数十年、数百年的发展道路上不断规范,并协助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开放、科学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思维。
(本文来源:协力资本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