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和苹果用“血的事实”告诉了我们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0    

近日,三星与苹果长达5年之久的专利战以三星“低头认错”支付5.48亿美元技术赔偿费告一段落。此前双方轮番当被告,就谁侵犯了谁的专利权,谁要为那天价赔偿“买单”争得“面红耳赤”。这场智能手机领域的“系统阵营战”已逐渐冷却,在中国企业日益走向国际的今天,带给中国企业关于专利侵权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思考一:专利缘何成为了苹果攻击三星的锋利武器?

正所谓,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苹果为了捍卫自己的市场利益,守住自己的奶酪,对日益崛起的三星发起攻势,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讲,无可厚非。


而专利,之所以能成为苹果攻击三星的利器,主要是归结于两点。一是因为专利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换言之,专利被授权后,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有时候被称为是“合法的垄断”,是专利权人跑马圈地的武器,正是因为排他性这一具有强攻击性的特点,让专利成为了苹果与三星对抗的绝佳武器。


另外,三星和苹果所处的行业领域决定了专利成为两者竞争武器的不二选择。智能手机生产属于创新型、科技密集型企业,凝结了众多行业创新者的智力成果,而专利就是保护这些创新成果的最佳方式。专利技术堪比智能手机生产企业的命脉,扼住“专利之喉”才能给三星致命一击。

思考二:实施了他人专利就要面临侵权指控吗?

先是苹果指控三星侵权,接着三星也状告苹果侵犯其专利,知己们是不是有点晕乎,专利侵权就那么容易发生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呢?中细软专家表示,在我国,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他人专利,不会面临侵权指控。


第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第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制作好、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第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总之,专利虽然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但符合以上情形,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时,不构成侵权行为。

思考三:在哪些情形下,实施他人专利会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已经裁定,三星侵犯苹果专利权事实存在,三星要支付苹果专利侵权费。对想要走上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了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实施他人专利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十分必要。


第一,需要存在有效的专利权。因为对于无效的专利权,就谈不上侵权了。


第二,发生法定的侵害行为。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有制造、使用、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有制造、进口、销售、许诺销售的行为。如果是向他人讲解专利技术,则不属于侵害行为。


第三,所发生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中的豁免行为,即无推广应用,无强制实施许可,无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等。


第四,实施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指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只要实施人投入了生产经营,即使没有盈利,亏损了,仍然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也是侵权行为。


第五,实施人没有获得专利权的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


第六,实施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七,实施人实施的技术、设计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如今,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意识已经逐渐被人们所熟知,三星苹果专利拉锯战带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这些。对于企业而言,跟上科技步伐,避免让专利成为进军路上的拦路虎,必须加强技术研发及专利布局,完成自己的专利储备。中细软集团作为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云平台,一直致力于为企业的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购买提供服务。携手中细软,避开专利侵权拦路虎。(作者:李琳)







(本文来源:细软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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