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速递】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20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2015年12月8日,财政部下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下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2
运作和风险控制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3
终止和退出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4
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本文来源: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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