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松绑”与“助力”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19    

  2月25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37条,而修正案草案就有40条。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修改后,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三分之一,大多数条款都有改动,可谓真正意义上的大修。
  
  据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大量科技成果“沉睡”在实验室里,造成巨大浪费,减缓了创新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提出明确要求。在全民创新的大背景下,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刻不容缓。
  
  “修正案草案是一部‘松绑’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松绑。”李连宁委员话语很形象。修正案草案不仅为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松绑”,也为企业“助力”,同时强调国家、政府必须为科技成果转提供支持与服务。多方共同努力,力促“陈果”变“硕果”。
  
  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有重大突破
  
  根据一份调查显示,中国目前75%以上的技术交易和转移是在企业之间转化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单位的转化还存在着体制和政策的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处置需要层层审批,同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还需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难、上缴额高,直接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实践中,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为规避审批程序和收益权上缴的规定,采取分拆科技成果降低单个成果价值、以委托开发合同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让等变通办法。
  
  为给高校和科研机构松绑,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之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为科技人员设置更给力的激励机制
  
  科研活动中,最核心的是人,只有人的积极性调动了起来,才抓住了根本。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特别注意完善科技人员奖励、评价制度。
  
  实际上,近年来很多地方或单位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上先行先试,取得了良好效果。比如,山东省和南京市规定,转化收益最低60%,最高95%,可以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以及团队。湖北省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在吸纳这些做法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根据实际情况,提倡优先约定或者单位规定,加大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换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力度。如果说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约定,法定20%的比例是必须执行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
  
  邓秀新委员指出,现在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办法是“本子”“帽子”为主。“本子”就是科技成果奖,有了“本子”,科研人员可以申请各种头衔,待遇就能上去,这导致部分科技人员削尖脑袋要去争抢各种科技奖励。他认为,未来对科技人员的激励要由“本子”“帽子”转化为“票子”,这“可能更加实在一些,更符合市场调节的发展趋势”。
  
  “不低于20%的激励比例,是近二十年前的标准,是否需要提高一些?”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提出最低比例应与时俱进。
  
  温孚江委员建议,修订条款中在激励方面还应增加“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权收入”的规定,这样才能让科技成果转化更具生命力。他说,“假如我研究一个芯片,转化给企业就不再管了;如果被人超越了,这个公司可能就会倒闭。但如果我入股了,我会跟踪研究这个芯片,甚至可以超越国外的芯片,因为我有利益在其中。”这就是创新的原动力。
  
  另外,目前政府部门对高校、院所的考核评价,以及高校、院所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体系,普遍存在“重研发,轻转化”“重基础,轻应用”“重论文,轻专利”等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全民动不起来,仅仅靠一部分科研机构,长远看肯定缺乏持久的动力。
  
  为调动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修正案草案完善了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有关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为推进产学研合作,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这样规定是对企业的扶持,毕竟原班人马为企业服务比另起炉灶效果是不一样的。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其目的是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转化为生产力。
  
  审议中,委员们对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表示肯定,同时对一些制度和条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一些委员指出法律修改的受益方主要是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提出应加大对民营企业、民营机构的鼓励。另外,陈蔚文委员认为,草案忽略了科技创新的另一支重要力量,这就是个人、集体以及非职务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他建议,在草案中补充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人、集体和非职务的发明创造的成果转化,以及支持自主创业的内容。
  
  对草案关于“研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的鼓励规定,许多委员表示需谨慎对待。“高校的教授去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从事成果转化,如果没有节制,没有规矩,就打破了高校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秩序,又重蹈了二十年以前的覆辙。”温孚江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比如“可用不超过20%的工作时间到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成果转化或推广工作”。他同时提出应增加规定,教师不可在企业管理层兼职,只能当顾问,不能当副董事长,如果当管理层官员,必须辞去大学职务。
  
  按照现行规定,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到企业去兼职,李连宁委员提出草案应对这部分人予以考虑。“高校系主任、副主任、处长、副处长、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既具有行政管理能力,同时也是科研创新的主力,允许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不允许有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这样高校、科研机构中最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人被捆住了。”他建议应允许高校管理人员到企业兼职,但应明确时间比重,或者是兼任的职务。(信息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15年第7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