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咨询筹划部 /作者
编者按:2017年7月1日起,一大批税收新政将正式实施,其中大部分税收政策与纳税人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本期华税律师重点梳理了8项税收新政,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解读。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随着7月1日的临近,资管行业增值税距离实施越来越近。从代收代缴机构到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都在适应这一身份的变迁。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在对36号文相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140号文同时明确了“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缴纳人,并明确指出应税行为不仅包括管理人管理费,还包括资管产品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140号文主要从是否为保本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政策执行追溯期等几个方面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进行了规定。这条规定被认为是140号文最重点的规定之一,对资管行业影响很大。
此前由于资管产品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因此虽然36号文中规定了各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但实际中由于纳税主体的不明确,资管产品并没有缴税。2号文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开征时间,资产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相比原营业税税制下,税负有了一定比例的提高。作为资产管理人,一定程度上会将该成本转嫁给资管链条上的某个环节,或投资人,或融资方,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增值税新规后,也出现了一些ETF联接、FOF产品重复征税的讨论。也有基金公司人士认为,在净值计算和征税时点上,由于一些产品具有净值公布的延后性,可能未必能有效穿透,会在征税过程中产生诸如类似的具体问题。
二、减并增值税税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为实现增值税税收中性目标,各国普遍追求更简明的增值税税制,简并税率、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已成为国际增值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减并税率政策对纳税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降低税负。增值税简并税率之后,减税效果最终会传导至终端消费,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新的增值税税率正式实施后,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将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此外,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税负增加。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税号类似于身份证号,作用就是便于税务部门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防范虚假发票的泛滥。按照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期限改为360日,仅仅适用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期限仍为180天。同时应该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个自然日而不是360个工作日,所以节假日不能顺延。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商业健康保险税前可以予以抵扣个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重要性、必要性无须置疑,商业健康保险让持保者多了一分保障,可以弥补基本医保的不足,缓解经济压力。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这个数据,一方面说明了居民消费能力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说明了商业健康保险需要政策的引导与激励,帮助解决单纯靠市场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税收优惠通常都是撬动消费的有效杠杆,通过税费优惠一方面让利于民,提升消费能力;另一方面调动特定消费优先的积极性。通过个税优惠,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健康险,传递的正是这样的信号。
六、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67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比如,为帮助企业“广纳贤才”,对大学生创业和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可以限额抵减增值税;对于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吸纳科技骨干人才的非上市公司,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于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人员所获得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帮助企业营造“创业氛围”,国家对于专门从事孵化创业创新企业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免征出租房产、孵化服务收入的增值税,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对于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已经是“顶格”,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提高到50万元,相当于“破格”,把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大到了一些中小企业,这对很多企业是一个意外之喜。“从30万元的‘顶格’,到此次再度‘破格’提升到50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小微企业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稳定国家经济和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也是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关照的对象,这些政策的出台会进一步增强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心,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八、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7月1日启动尽调 |
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经合组织)的数据显示,跨境逃避税每年在全球带来的税收流失高达2400亿美元,占全球所得税收入的10%。随着跨境涉税情报交换相关法规的完善,国际税收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隐匿境外收入资产、恶意偷逃漏税等行为,将受到打击。目前全球共有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CRS,其中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诸多国际避税地。2017年将有50个国家和地区首次交换信息,包括我国在内另外50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CRS的实施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了信息支持。随着税收情报的交换,对于恶意逃避税,会有比较大的遏制,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境外收入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附(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政策文件):
1、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2、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5、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10、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1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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